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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程与教学的基本规律

张桂华发表于2023-12-27

课程与教学的基本规律:

不同的知识类型需要不同的教学方法和评估方式

安德森等的《布卢姆教育目标分类学(修订版)》将“知识”分为四种类型。

① 事实性知识。有“术语知识”和“具体细节和要素的知识”两个亚类。

② 概念性知识。结构化的知识形式,包括“分类和类型的知识”“原理和通则的知识”和“理论、模型和结构的知识”。

③ 程序性知识。关于“如何做某事”的知识,指做某事的方法、探究的方法。

④ 元认知知识。关于一般认知的知识以及关于自我认知的意识和知识。

从学科教学的角度,前两类相当于学科的内容知识,后两类是过程技能。

知识类型与认知方式大致是对应的。比如事实性知识,主要是“知道”,记住并能回忆;概念性知识则需“理解”,表现为能够解释、举例、分类、总结、推断、比较、说明等。

事实性知识包括“术语知识”和“具体细节和要素的知识”,是相互分离的,孤立的,信息片段形式的知识。以往的基础教育主要在教这种类型的知识,强调“知识的覆盖面”,用“知道”“记住”的方法。在应试教育背景下,则恶化为“死记硬背”的“题海战术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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