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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秋审“改实”的理性审视

清代秋审“改实”的理性审视

李婷发表于2025-12-18

清代秋审“改实”的理性审视

“秋审是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,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。”进言之,清代秋审复核的对象是全国各省上报的本年和往年的斩监候、绞监候人犯,裁决结果无论是各省具册上报还是最后定案均可分为情实、缓决、可矜、留养(承嗣)四种,除情实外,皆可免死。为此清末著名法学家董康认为:“大致年度内之死刑囚人,大省约及百起,小省数十起,统计全国每年二千人左右,情实之囚仅占百分之十五也。”此言强调了秋审的恤刑慎杀功能,但吊诡之处在于,清代每年中央秋审均有一部分地方拟缓案件最终被改为情实,且改实判决的数量占秋审各类驳案的七成以上。

秋审改实数量随着秋审制度的完善有所变化。以清代中期嘉庆朝为例,嘉庆年间《秋审成案》记载,改实案件十分普遍。而嘉庆朝以后,《秋审实缓比较成案》(清同治十二年刻本)所载死刑人犯秋审结果,记载了嘉庆朝11件成案、道光朝2843件成案、咸丰朝1661件成案、同治朝1479件成案以及未记时代27件成案。在全部6021例案件中,改实案件在秋审驳案中占据了77%。清光绪三十三年所印《秋审实缓比较汇案》记载了从咸丰到光绪年间成案共2333件,其中改实案件233件,约占10%。由上可见,从“实缓矜留”的秋审拟断确定之日起,四种拟断中改实案件占比最大,改缓、改矜案件却极为稀少。秋审裁决对象是监候案件,《大清律例》所叙罪行严重程度相较立决条目而言,本属为轻,多系虚拟死罪;实质死罪于死罪立决条目中已规定详细,留待秋审者,即是以不实际执行死刑为原则,以执行死刑为例外者,而改实案件则是例外中的例外。然而清代秋审改实数量之多,不得不让人深思秋审慎刑恤杀之效果的具体实现过程。透视清代秋审改实的律例规定和具体运行,可以发现清代秋审改实的考量因素为情节轻重是否把握得当、律例适用是否准确、适用效果是否情罪相符。因而清代秋审改实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,实现矜恤人命的司法宗旨和情罪允协的司法要求之间的衡平,由此可见秋审改实与减死并不矛盾。清代秋审改实内蕴了罪刑法定、预防犯罪、教化民众之法理理念,对完善当今的死刑复核制度的证据规则、监督机制与实体公正均有重要借鉴。

——赵天宝、杨蕊溶《清代秋审“改实”的理性审视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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